捍衛和促進自由、負責任的科學實踐的承諾貫穿理事會的所有工作,其原則已載入國際科學理事會章程。
背景
將科學發展成為全球公共產品,取決於確保科學過程值得信賴,並且科學實踐以自由、負責、公平和包容的方式進行,同時科學家積極參與公共討論。
同時,人工智慧和合成生物學等快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好處,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人工智慧正在重塑知識的生產和傳播方式,私營部門在發現和應用科學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自由與責任的原則已融入國際科學理事會章程,在懷疑主義日益加劇、錯誤訊息氾濫、對機構的信任度下降,以及可能限制科學自由和獨立探究的政治和經濟壓力下,這些原則顯得愈發緊迫。
在這種不斷變化的環境中,一個專注的立場 科學自由與責任委員會 (CFRS) 致力於在科學與人權交叉領域開展工作,以保護和維護這些原則。
國際科學理事會關於科學自由與責任的原則
科學自由和責任原則規定了科學家應享有的自由和承擔的責任。
我。自由接受科學教育、訓練與指導
第26條 世界人權宣言 規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ISC 確認這項權利適用於科學教育、培訓和指導。
二.自由參與知識生產
- 這種自由必須得到公平獲取現有知識、資訊、數據和其他必要資源的支持。
- 有效行使這種自由的前提是行動、結社、溝通和言論自由。
- 關於遷徙自由,ISC 申明,合法居住在一國境內的人應有在該國境內自由遷徙和離開該國的自由。除此之外,特別是在知識生產的目標方面,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盡量減少國家之間自由流動的障礙。
三.為了人類、其他生命形式、生態系統、地球等的利益而自由地促進和傳播科學
- 這種自由意味著對公共利益的承諾,這與公共利益不同。公共利益是促進所有人——人類、非人類動物和環境——的福祉。
- 負責任地行使這種自由旨在促進社會正義和世代正義。
四.有責任以公平和包容人類多樣性的方式促進科學發展
- 重要的是要避免和防止基於族裔、種族認同、國籍、公民身份、性別、性別認同、性取向、殘疾、年齡、宗教信仰或其他社會群體成員身份的科學歧視。
- 同樣重要的是積極促進科學領域的公平、公正和利益分享。
v. 確保研究設計符合科學效度標準並符合既定道德規範的責任
- 科學必須嚴格保證所產生證據的質量,不存在利益衝突,不操縱或偽造數據或研究結果。
- 世界生物倫理與人權宣言 解決人們對道德、科學和自由之間關係的擔憂。這是既定道德規範的合理參考。
六.有責任分享透過理論、觀察、實驗和分析方法產生的準確科學訊息
對科學的信任取決於向同儕、政策制定者和民間社會積極傳播科學訊息和研究成果(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結果)。
七.有責任為科學的有效和道德治理做出貢獻
在適當的情況下,科學家(包括研究人員和實習生)、國家政府、研究機構、資助機構、監管和監督機構、審查委員會、出版商和編輯、標準制定機構和教育工作者應:
- 為有效的治理工具、機構和流程做出貢獻。
- 創造一個有利於科學自由和負責任地進行的環境。
- 引入公平的流程,對可能的非法、不道德或不安全的科學進行保密報告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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