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 章程承諾捍衛和促進自由和負責任的科學實踐,並貫穿理事會的所有工作。
國際科學理事會的 科學自由與責任委員會 (CFRS) 致力於科學與人權的交叉點,以保護和維護科學自由和責任原則。
負責任的科學實踐和科學家在公共空間貢獻知識的責任是並行的。兩者對於 ISC 將科學作為全球公共利益的願景至關重要。
理事會的科學自由和責任原則載於理事會章程第 8 條 章程和議事規則 (8 年 2024 月 XNUMX 日通過)。
ISC 科學自由與責任原則
科學自由和責任原則規定了科學家應享有的自由和承擔的責任。
第26條 世界人權宣言 規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ISC 確認這項權利適用於科學教育、培訓和指導。
- 這種自由必須得到公平獲取現有知識、資訊、數據和其他必要資源的支持。
- 有效行使這種自由的前提是行動、結社、溝通和言論自由。
- 關於遷徙自由,ISC 申明,合法居住在一國境內的人應有在該國境內自由遷徙和離開該國的自由。除此之外,特別是在知識生產的目標方面,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盡量減少國家之間自由流動的障礙。
- 這種自由意味著對公共利益的承諾,這與公共利益不同。公共利益是促進所有人——人類、非人類動物和環境——的福祉。
- 負責任地行使這種自由旨在促進社會正義和世代正義。
- 重要的是要避免和防止基於族裔、種族認同、國籍、公民身份、性別、性別認同、性取向、殘疾、年齡、宗教信仰或其他社會群體成員身份的科學歧視。
- 同樣重要的是積極促進科學領域的公平、公正和利益分享。
- 科學必須嚴格保證所產生證據的質量,不存在利益衝突,不操縱或偽造數據或研究結果。
- 世界生物倫理與人權宣言 解決人們對道德、科學和自由之間關係的擔憂。這是既定道德規範的合理參考。
對科學的信任取決於向同儕、政策制定者和民間社會積極傳播科學訊息和研究成果(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結果)。
在適當的情況下,科學家(包括研究人員和實習生)、國家政府、研究機構、資助機構、監管和監督機構、審查委員會、出版商和編輯、標準制定機構和教育工作者應:
- 為有效的治理工具、機構和流程做出貢獻。
- 創造一個有利於科學自由和負責任地進行的環境。
- 引入公平的流程,對可能的非法、不道德或不安全的科學進行保密報告和調查。
項目團隊
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專案負責人 薇薇·斯塔夫魯.
紐西蘭政府自 2016 年以來一直積極支持 CFRS。 ,Te Apārangi 英國皇家學會專家諮詢與實踐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