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 對「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的解釋為理解科學權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框架,強調其在研究、政策和全球獲取科學知識方面的應用。它明確了確保普遍獲取科學的義務、機會和責任,促進全球對話以塑造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續的未來。
參與科學並受益於科學(簡稱「科學權」)是一項普遍人權,但對這項權利的理解和運用一直存在問題。國家有關參與科學並從科學中受益的權利的義務被忽視,而對科學家的影響——包括這項權利的基本存在——仍然被全球科學界忽視。
科學和科學政策介面中的關鍵要素仍然知之甚少且不發達。其中包括將科學視為人類文化的固有組成部分、教育和獲得科學作為一項人權的重要性、保護知識生產者和知識生產的義務,以及真正普遍獲得使用和利用科學的願望。
ISC 的解釋闡明了「科學權」的含義,以及它將如何塑造科學實踐以及所產生的知識的使用。
參與科學並受益於科學的權利是一個規範框架,它要求我們思考在參與和使用科學時我們應該擁有哪些權利。這與 ISC 的重疊 科學自由與責任原則,它敦促我們反思使科學進步促進人類和平與永續發展的條件——應保護的自由和應維護的責任。參與科學並從科學中受益的權利透過設定對權利和自由的理想願望,同時也在責任和限制之間取得平衡,與這些原則保持一致。
這兩項原則對於 ISC 的願景至關重要 科學作為全球公共物品,它將科學定位為 有利 任何人都應該可以免費、永久地存取和使用的資源。
如果不保護自由和負責任的科學實踐,如果不普遍承認參與科學並從科學中受益的權利,科學在社會中發揮核心作用的願景就無法實現。隨著全球對科學自由的尊重和對科學責任的遵守程度的下降,全球科學界面臨巨大的壓力,需要解決我們社會面臨的多重、交叉和生存威脅。
國際科學理事會認為,參與科學並享受科學的好處是一項普遍人權,政府有責任創造和維持公民利用這項權利的機會。
這項權利假定有基本科學素養的權利,以及接受科學教育、訓練和指導的權利。
ISC 將對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的解釋視為一份活生生的文件。在科學自由與責任委員會的領導下,ISC 成員有機會定期參與,以確保我們的工作保持相關性。
ISC 對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的解釋提高了整個科學界、人權界和政策界對這項權利及其義務的重要性的認識。 ISC 的解釋旨在鼓勵廣泛討論,並以造福世界各地所有人的方式促進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的持續發展。
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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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下載《公約》第 27 條簡要闡述了參與科學並從科學中受益的權利(指與科學有關的所有權利、權利和義務)。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1948 年),以及《人權宣言》第 15 條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1966),但這些文件都沒有對權利的範圍、限制和義務提供太多具體說明。然而,這些在《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 關於第 15 條:科學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2020 年)。我們現在需要的是更簡潔地闡明參與科學並從中受益的權利及其對如何進行科學和如何使用科學知識的實際適用性。
這些解釋性說明為 ISC 對參與科學並從科學中受益的權利的解釋的每個部分提供了額外的信息,詳細說明了其納入背後的理由,以及它們對科學實踐和科學知識的使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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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政府自 2016 年以來一直積極支持 CFRS。 ,Te Apārangi 英國皇家學會專家諮詢與實踐總監。